海政告字[]2号
为了深入推进全市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,严厉打击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行为,根据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和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》,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、销售、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(小卫星锅盖)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至年10月31日,为自主整改期。凡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已经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(小卫星锅盖)的单位和个人,在此期限内必须主动拆除。逾期未能自行拆除或拒不拆除的,政府相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规和执法程序,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,并强制拆除和收缴相关设施。对于拒不配合、态度恶劣、暴力抗法的,市公安部门将依法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二、在上述限期内,主动拆除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(小卫星锅盖)的单位和个人,如需安装有线电视,经由村、社区对拆除的用户进行登记、上报至镇(区)文化站,文化站汇总后负责与市广播电视台协调安装有线电视相关事宜,海城广播电视台将减免安装费、免一年收视费等政策予以安装。
注:
非法安装和使用举报
非法生产、销售举报
海城市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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